【眾城勝訴案例】從小遭父親家暴棄養,長大還要負擔扶養義務?周思傑律師成功協助當事人獲法院裁定「完全免除扶養義務」!|台中律師事務所推薦
眾城國際法律事務所官網專欄|勝訴案例剖析與法律常識宣導

⚖️ 勝訴亮點與裁定資訊摘要 •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親聲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案由事件: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代理律師:眾城國際法律事務所 周思傑律師• 裁判結果:聲請人(當事人)對相對人(父親)之扶養義務應予「完全免除」!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勝訴關鍵:相對人(父親)自當事人幼年起即酗酒、家暴、未曾負擔家庭生活費,老年雖名下無財產且每月僅領勞保年金9,812元不足維持生活,周思傑律師精準運用民法第1118條之1,嚴密舉證相對人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獲法院判決完全免除! |
一、 案件背景:童年陰影與長大後突如其來的扶養枷鎖
許多人在成長過程中未曾蒙受父愛照拂,甚至長期生活在言語威脅與身體暴力的恐懼之中。當父母年老無力維持生活時,法律原則上要求直系血親卑親屬負擔扶養義務;然而,對於從小被棄養、遭家暴的子女而言,若強加扶養義務,無異於對被害人的二次傷害與法律枷鎖。
本案當事人甲○○先生即面臨此種沉重考驗。相對人乙○○為甲○○之生父,於甲○○出生後,相對人不僅從未盡過照顧扶養責任,更長期沉溺於酗酒惡習、喜好出入聲色場所,且因經營事業虧損而債務纏身。相對人鮮少在家,未曾給付過家庭生活費用或子女扶養費,甚至經常向甲○○之母親丙○○索要金錢。
民國79年間兩造父母離婚後,相對人曾將甲○○及其兄長帶至其經營公司之一處簡陋隔間居住,任令幼小的兄弟倆胡亂煮食、任其自生自滅。即使後續母親將兄弟接回同住,相對人仍惡性不改,持續酗酒暴怒:81年間曾揚言要打死甲○○;82年間因甲○○頂嘴情緒失控,持棍子狂亂毆打甲○○致傷;89年間更暴怒重擊甲○○左臉成傷。長年以來,家中經濟全由母親一人辛苦撐起,將子女撫養長大。
二、 訴訟爭點與周思傑律師之防禦策略攻防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相對人(父親)辯稱:「離婚前有給付過家庭生活費,有錢就付、沒錢才沒付,最多一次給過十幾二十萬元,離婚後同住十幾年也是有錢就給…」試圖營造自己並非完全未盡責任之假象。然而,周思傑律師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針對相對人的答辯進行了極為嚴密且精準的法律攻防:
核心法律爭點 | 相對人(父親)主張與抗辯 | 周思傑律師訴訟攻防與法院認定 |
有無給付扶養費之舉證責任 | 抗辯以前有錢時曾給付二、三萬元至十幾二十萬元給母親,並非完全沒給。 | 周思傑律師指出相對人空言主張卻完全無法舉證;傳喚母親與兄長出庭具結證稱相對人公司虧損連連、嗜酒暴躁,根本未給付生活費,法院採信律師主張,認定抗辯不可採。 |
家暴與虐待情節認定 | 否認有家暴與毆打子女之事實。 | 周思傑律師協助當事人與證人還原81年揚言打死、82年持棍狂亂毆打、89年重擊左臉等具體侵害事實,證實相對人對當事人有身體與精神上之重大不法侵害。 |
民法1118條之1免除要件 | 主張現年74歲無財產、每月僅領勞保年金9,812元,不足維持生活(桃園月均支出25,235元),子女應履行扶養義務。 | 周思傑律師強調:雖然相對人確實不能維持生活,但相對人自當事人幼年起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若仍強加扶養義務顯失公平,依法應予完全免除! |
三、 周思傑律師專業訴訟策略與勝訴解析
在本案中,相對人雖然主張自己老無所養、每月近萬元年金無法在桃園生活,意圖利用「尊親屬受扶養權」獲取生活費;然而,周思傑律師精準抓住了法條的核心精神——「法律不該成為懲罰被害人的工具」。
周思傑律師透過調閱戶籍謄本、稅務T-Road資料、桃園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統計(25,235元)等公務資訊,一方面客觀呈現相對人生活狀況,另一方面透過縝密的證人詢問設計,讓母親與兄長在法庭上還原數十年來的真實慘況,一舉擊破相對人「有錢就給」的虛假防線,最終獲得法官完全採納,判決「完全免除扶養義務」,協助當事人徹底擺脫了沉重的情感與經濟枷鎖。
👨⚖️ 承辦律師:眾城國際法律事務所 · 周思傑律師 【律師簡介與專長】周思傑律師深耕家事事件法、婚姻親屬爭議、免除扶養義務、繼承爭產與刑事辯護領域。周律師秉持細緻、同理與嚴謹的辦案態度,擅長在複雜的家庭恩怨與歷史脈絡中,為當事人梳理出最堅實的證據鏈,成功爭取過無數家事勝訴與完全免除扶養義務裁定,深受當事人信任與推薦。📷 [律師形象照預留相框:您可在此點選右鍵「更換圖片」,貼上周思傑律師之官方形象照] |
四、 眾城法律教室:免除扶養義務四大法律常識
1. 什麼是民法第 1118 條之 1?「減輕」與「免除」有何不同?
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若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曾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侵害,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扶養義務;若情節較輕,則得「減輕」扶養義務。本案父親從小棄養並施暴,符合情節重大,故獲「完全免除」。
2. 對方口頭抗辯「以前有給錢」,法律上由誰負舉證責任?
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負舉證責任。若父母主張自己曾扶養子女,不能僅憑口頭宣稱,必須提出匯款紀錄、學費收據或客觀證人。本案相對人無法舉證,且證人(母親與兄長)具結證實其未給錢,抗辯遂被法院打回。
3. 父親雖然領有勞保年金,但低於當地最低生活費,子女就必須補足嗎?
不一定!雖然民法規定尊親屬不能維持生活時有受扶養權,但若尊親屬過去有嚴重未盡扶養義務或家暴行為,法律賦予子女向法院聲請免除的權利。一旦法院裁定免除,子女即無須補足任何差額。
4. 收到社會局通知要支付無依父母的「安置費」該怎麼辦?
社會局常依地方福利法規要求子女負擔安置費。子女收到通知後,應儘速委請律師向家事法院提起「免除扶養義務」之聲請。取得法院確定裁定後,即可向社會局申請免除追繳歷史或未來之安置費用!
五、 常見問題 FAQ(官網讀者互動區)
Q1:聲請免除扶養義務需要親自出庭嗎?會不會在法庭上跟父母對質很尷尬?
答:委任專業律師後,律師可作為訴訟代理人全權處理庭務與法律攻防。若法院認有必要訊問當事人,律師也會全程陪同並提供完整心理與法律準備,避免當事人獨自面對壓力。
Q2:如果母親或兄長不願意出庭作證,還有其他方法可以舉證嗎?
答:可以透過過往的家暴通報紀錄、警察局報案紀錄、醫院驗傷診斷書、戶籍謄本(證明父母早年離婚或未同住)、稅務所得清單或鄰居村里長證詞等進行綜合舉證。
Q3:免除扶養義務裁定確定後,未來父母過世我還能繼承遺產嗎?
答:可以!「扶養義務之免除」與「繼承權」係屬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除非父母生前依民法第1145條表示剝奪繼承權,否則免除扶養義務並不影響法律上的繼承順位與權利。
Q4: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大約需要審理多久時間?
答:家事法院審理免除扶養義務事件,通常需要進行家事調解、調查職權資料、召開開庭調查與訊問證人,一般約需 4 至 8 個月時間。委任經驗豐富的眾城法律事務所家事專業律師能有效節省審理時間。
【眾城國際法律事務所 聯絡資訊】 事務所名稱:眾城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業律師團隊:周思傑律師、吳淑芬律師、黃楓茹律師等專業律師團隊 事務所地址:400 台中市中區光復里民權路 102 號 6 樓 諮詢專線:04-2222-5555 傳真電話:04-2224-5995 官方網站:https://www.ci-law.com.tw/ 專業服務領域:刑事辯護、貪污治罪條例專案、政府採購法爭議、不動產與商業訴訟、家事專業律師、家事事件法、繼承婚姻親屬爭議、法律顧問 免責聲明:本文依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書內容改寫撰寫,旨在進行實務案例宣傳與法律常識普及,非針對特定個案提供法律意見。具體個案之法律分析與救濟途徑,仍應以實際證據及專業律師諮詢為準。 文章關鍵字:台中律師事務所推薦、眾城國際法律事務所、周思傑律師、民法第1118條之1、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家暴、棄養、家事律師、家事事件法、婚姻親屬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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