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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律師事務所推薦|重大賄選案件逆轉勝!朱坤茂律師憑專業辯護助當事人獲無罪判決|眾城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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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城國際法律事務所官網專欄|勝訴案例剖析與法律常識宣傳

【本案勝訴摘要與法律意義】

本案源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 年度選上訴字第 17 號刑事確定判決,甲為在中國大陸東莞經商有成之台商,於我國舉行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前,透過某乙里長招攬鄉親共18人組團赴大陸東莞旅遊,時值政府嚴格查察賄選,並有多起相類案件相繼被檢察官起訴之際,本案極具敏感性,且甲於偵查中被檢察官聲准羈押禁見,普遍認為應受有罪判決。

眾城國際法律事務所由朱坤律師擔仼辯護,以其三十多年累積之實務工作經驗,從卷證分析著手,找到動搖檢察官起訴的證據,就不利於被告之證據,在法院審理時,再透過詰問證人及與公訴檢察官激烈辯論後,一審即獲無罪判決。檢察官不服上訴,經臺中高分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確定。

 

 

文章目錄

1. 案件背景:在總統副總統選舉前,招待里長前往大陸旅遊,被指為某總

統候選人賄選,及疑獲中國政府資助為某總統候選人賄選。

2. 辯護焦點與核心法律爭點:刑事訴訟採無罪推定及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證

明之。

3. 法院判決結果與眾城律師辯護績效整理

4. 逆轉勝關鍵:朱坤茂律師之辯護攻防解析

5. 法律常識解析:面對賄選案件可能涉及之法律

6. 賄選案件常見問題 FAQ

7. 專業法律諮詢資訊|眾城國際法律事務所

 

1. 案件背景:在總統副總統選舉前,招待里長前往大陸旅遊,被指為某總統候選人賄選,及疑獲中國政府資助為某總統候選人賄選

甲在中國大陸東莞經營房住開發、商場及酒店,於113年1月13日我國舉行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前,於112年11月18日至23日,透過某乙里長招攬有投票權人共18人組團赴大陸地區東莞旅遊,並由甲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檢察官因認甲涉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受滲透法第7條之賄選罪嫌。某乙里長涉犯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嫌,提起公訴。

本案不利之證據有三:一是某團員在檢察官訊問時結證甲在大陸旅遊期間有請團員支持某總統候選人;二是在旅遊期間,有大陸國台辦官員參加餐會;三是某乙在出發前在群組潑文請支持某總統候選人之訊息。以上三項證據,於偵查階段如同鐵證,且賄選罪乃法定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因此,被告請求辯護人全力作無罪辯護。


2. 辯護焦點與核心法律爭點:證據解讀及無罪推定

本涉嫌賄選及反滲透法案件,重在於檢察官憑以起訴之證據,是否構成所指之賄選罪,而辯護人之職責則重在指出檢察官所舉證據之瑕疪,說服法官作無罪之認定。眾城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於審理中,特別針對以下三大核心法律爭點展開深度的攻防與舉證:

詳實舉證甲舉辦「東莞旅遊」之目的是招商及展現其在中國大陸經商有成,完全與選舉無關;指明起訴書未舉證所指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賄選之證據;未受中共對臺工作機關指示為本屆總統候選人,某團員於警詢時及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不利於甲之關鍵證據,透過法庭詰問及與公訴檢察官激烈辯論,證明甲未受中共對臺工作機關指示為本屆總統候選人賄選,而獲判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經臺中高分院審理後,仍判決無罪確定。

核心法律爭點

案件中之相關情節

法律與辯護上之核心依據

犯罪證據認定(自白補強法則)

檢察官主要依某團員於偵查中(含警詢中)指證甲於大陸旅遊期間多次請團員支持某總統候選人。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本案於一審審理時,辯護人從警詢(調查)筆錄內容判斷該證人之證詞,與其他17名團員證稱甲並未於旅遊期間請求團員支持某總統候選人,截然不同,而質疑該證人之調查筆錄之證據能力,乃聲請法院函調警詢錄音,俾證明調查筆錄是否依證人之陳述記載。但警察局回函稱指證部分之錄音因電腦故障而未錄音。公訴檢察官於詰問該證人時,咄咄逼人,辯護人當庭異議。證人終維持甲未於旅遊期間請團員支持某總統候選人之證詞,而推翻調查筆錄及檢察官訊問筆錄之證據能力及證明力。

賄選對價關係之嚴格證明

檢察官指免費招待旅遊即為賄選之對價

 

甲為赴大陸經商有成之台商,本有相當財力,為向鄉親展示其經商成功之成效,並因還有商場攤位及房屋待銷售,而招待鄉親前往參觀及鼓勵投資,經提出100餘份權狀,及過去舉辦招商說明會之證據,證明確有招商之事實。

中共國台辦官員參與餐會

檢察官指甲涉嫌由中共國台辦提供資金,供招待團員前往大陸參訪,並指示支持某總統候選人。

雖有中共國台辦官員(祖籍彰化人)確有參加同一餐廳舉辦之餐會,但是參加八卦山聯誼會之餐會,並非參加本東莞旅遊團之餐會,且未指示請支持某總統候選人。辯護人從現場照片標題、座位等客觀證據剖析,並一一詰問團員,以證明之。檢察官復未提出中共國台辦資助之證據,致動搖檢察官起訴之證據。


3. 法院判決結果與眾城律師團隊辯護績效整理

當事人 / 角色

選任辯護律師

檢方起訴罪名

法院判決結果(辯護績效)

當事人甲

朱坤茂律師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反滲透法第7條之受滲透來源指示對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之投票行賄罪。

【勝訴無罪】

 

 

 

 

 

4. 逆轉勝關鍵:朱坤茂律師之辯護攻防解析

因賄選或反滲透案件大多是選舉期間經民眾檢舉而分案,所以,大都由檢察官指揮警察機關先行搜索、調查,並約談製作調查筆錄,再作成報告書報告檢察官,檢察官於收到報告書及調查筆錄後,會複訊,複訊時,通常會依調查筆錄之內容再問一次,致調查筆錄與訊問筆錄內容幾乎相同。

但警察機關製作調查筆錄時,因必須瞭解被詢問人之真意,往往要花很長的時間,先以聊天的方式釐清問題,等釐清後,再製作調查筆錄,因此,就會發生調查筆錄記載之文字與被詢問人回答的內容不完全一致,而發生爭執,此時,必須調取詢問錄音,以勘驗所製作之調查筆錄是否據實記載,如未據實記載時,該調查筆錄即失其證據能力,更無證明力。

本案據關鍵證人告知在警詢時,他並沒有指證甲有請求團員支持某總統候選人,但警察仍記載「有」,該證人於檢察官訊問時,並堅稱「沒有」,但檢察官仍以警詢時之調查筆錄已證稱甲有請求團員支持某總統候選人,而據以提起公訴。

但本案另一關鍵證據LINE群組的訊息是民調侯柯配或柯侯配,檢察官沒有注意到此LINE訊息,根本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無關,卻仍認定為有為某總統候選人賄選之證據。辯護人因此從該訊息之文字解釋其真意為民調、發訊息的時間,亦是在民調期間,並追根究源找出作此民調之機構,以此破解此部分不利於甲之證據。


5. 法律常識解析:面對賄選案件調查,當事人應知的四大權益保障

眾城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社會大眾,若不幸因涉嫌賄選面臨司法調查時,應特別注意以下法律常識與權益保障:

【法律重點提醒:刑事調查之四大權益保障原則】

一、   堅守無罪推定與自白補強原則:未經審判證明有罪前,推定其無罪。同案被告或檢舉人之指述若無客觀事證補強,不能單獨作為定罪之依據。

二、周詳的卷證分析,才能找到突破檢察官據以起訴之不利證據。

三、律師之辯護權源自於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辯護人應竭盡所能為當事人

辯護。

四、第一時間尋求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協助:賄選案件法律適用極為複雜、刑責極重。於警察局約談或檢察官偵訊第一時間,即應尋求經驗豐富之刑事辯護律師陪同,確保行使緘默權與訴訟防禦權,避免因供述不精準而遭誤導或入罪。

 

6. 賄選刑事案件 FAQ

Q1:收受之財物價值超過30元才構成賄選嗎?

答:30元是查察賄選的參考門檻,仍須依個案判斷行賄之財物是否有改變有

投票權人之投票意願而定。


Q2:免費招待旅遊或餐會是否就是賄選?

答:免費招待旅遊之目的多端,不一定就會構成賄選,但如在旅遊或餐會中請求參與者支持某候選人時,就有可能構成賄選。以本案為例,甲是成功的台商,招待18名鄉親去參觀他在東莞的房仲、商場及飯店,又沒有請團員支持某總統候選人,就不構成賄選罪。


Q3:萬一受警察機關或檢察官調查時,如何自保?

答:刑事訴訟採嚴格證據主義,所以,在接受調查時,應仔細聽完問題,再回答,並要密切注意筆錄記載的文字與所為之陳述是否相同,必須仔細看完筆錄無訛後,再簽名。如檢察官諭知改以證人身分訊問時,因刑法對偽證罪設有處罰之規定,故應據實陳述,更須字字斟酌。


Q4:收到警察局約談通知書或搜索票時,當事人第一時間該如何處理?

答:當事人應保持冷靜,切勿慌張或隨意毀棄資料。警察局約談時,當事人有權主張聘請律師陪同到場。在律師到達前,有權保持緘默。專業律師能於第一時間協助檢視案情、釐清爭點,並在訊問過程中確保司法人員依法詢問,防止不當誘導,保障當事人憲法上之訴訟權益。


7. 專業法律諮詢資訊|眾城國際法律事務所

眾城國際法律事務所最是由前從事司法工作之資深律師和企圖心旺盛的年輕律師組成,平日經常交換辦案心得,討論個案法律問題,而形成堅強的律師團隊,面對賄選或反滲透法及其他刑事重大犯罪案件,或各類型民事事件,都能在律師團隊集思廣益下,為當事人作辯護或代理民事訴訟,並盡全力獲取刑事無罪或民事勝訴判決。


【眾城國際法律事務所 聯絡資訊】

事務所名稱:眾城國際法律事務所

事務所地址:400 台中市中區光復里民權路 102 號 6 樓

諮詢專線:04-2222-5555

傳真電話:04-2224-5995

官方網站:https://www.ci-law.com.tw/

專業服務領域:重大刑事案件、貪污案件、政府採購法案件、證券交易法案件、稅捐稽徵法案件、商業會計法案件辯護、行政訴訟及法律顧問


免責聲明:本文依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 年度選上訴字第 17 號刑事判決書內容撰寫,旨在進行實務勝訴案例宣傳與法律常識普及,非針對特定個案提供法律意見。具體個案之法律分析與救濟途徑,仍應以實際證據及專業律師諮詢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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